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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以第三人之地位向消費者為清償。
二、本基金之人事、行政、衍生稅賦及其他管理事務之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