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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EN
管理銀行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運用,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每一銀行營業日核對全部專用存款帳戶餘額與支付款項總餘額之一致性與合理性,並留存核對紀錄;如有異常情事,進行必要之查明及處理。
二、每一銀行營業日核對代理收付款項及儲值款項餘額符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三、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已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將支付款項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
四、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運用支付款項,其運用比率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己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款項補足作業。
六、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運用支付款項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存入收益計提金帳戶作業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
七、每季彙總及核對全部專用存款帳戶餘額及相關資料,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 EN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每日記錄於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代理收付款項,最遲應於次一銀行營業日內存入專用存款帳戶。但利用信用卡透過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支付之代理收付款項,不在此限。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儲存於管理銀行之代理收付款項每日餘額,不得低於前一銀行營業日全部專用存款帳戶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之百分之五十;如有不足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當日補足。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存入清算帳戶及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之款項餘額,納入前項管理帳戶之代理收付款項餘額規定之計算。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經與管理銀行約定應儲存於管理帳戶及合作帳戶之代理收付款項比例,得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每日記錄之使用者儲值款項,於次一銀行營業日內全額存入管理帳戶、清算帳戶或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但利用信用卡透過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支付之儲值款項,不在此限。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經與管理銀行約定應儲存於管理帳戶及合作帳戶之儲值款項比例,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其對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支付款項之運用,應指示管理銀行辦理。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所補足之款項,應存入管理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運用支付款項完結時,應將原運用支付款項扣除前項所補足款項之餘額,存入管理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對於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運用支付款項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取得收益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將應計提金額存入收益計提金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