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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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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EN
第 11 條
發行機構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國外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行機構應擬具相關因應方案函報主管機關:
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
二、合併、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有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廢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
EN
第 24 條
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股權結構變動。
二、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
五、舞弊案或內部控制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六、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
七、其他足以影響營運或股東權益之重大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