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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EN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檢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定申請文件及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檢具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所定申請文件及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檢具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所定申請文件及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檢具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所定申請文件及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
五、聲明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聲明書。
六、營業計畫書。
七、信託契約範本。
八、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
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證券商申請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依下列事項檢具相關文件:
一、聲明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聲明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證券商申請設置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所得受理信託資金之加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明文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定條件。
二、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所定條件。
三、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符合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所定辦理該業務應具備之條件。
四、證券商申請設置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所得受理信託資金之加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五、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符合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所定條件。
六、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四十四條糾正、限期改善之處分。
七、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處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不符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條件者,如已改善並提出具體證明,得不受該二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