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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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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
過渡銀行為辦理訴訟不動產權利變更等相關登記事項,或其他營業上之需要,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證明。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 )
第 2 條
過渡銀行屬非公司之組織;其營業項目以承受停業要保機構原有業務為原則。
存保公司設立過渡銀行,應先載明下列各款,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為法人及核發營業執照:
一、表明存保銀行字樣之名稱。
二、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及其法人圖記與負責人印鑑。
三、存保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設立之紀錄。
四、承受營業、資產及負債之範圍。
五、過渡銀行章程。
六、過渡銀行理事、監事及理事長名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