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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過渡銀行屬非公司之組織;其營業項目以承受停業要保機構原有業務為原則。
存保公司設立過渡銀行,應先載明下列各款,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為法人及核發營業執照:
一、表明存保銀行字樣之名稱。
二、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及其法人圖記與負責人印鑑。
三、存保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設立之紀錄。
四、承受營業、資產及負債之範圍。
五、過渡銀行章程。
六、過渡銀行理事、監事及理事長名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