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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受監理機構依該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損益表以「利息淨收益」格式表達,而不區分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者,前條第一項營業收入之範圍包括利息收入總額、手續費收入總額及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
前項利息收入總額、手續費收入總額及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利息收入總額及手續費收入總額,不扣除利息費用及手續費費用。
二、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項目,屬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者,應分別以各項目之淨利益計入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範圍,該項目如為淨損失,則以零計入;非屬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者,得不計入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範圍。
三、前款所稱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係指各業別依法辦理或經核准辦理業務產生之收支。
四、如有呆帳收回、處分承受擔保品損益及出售不良債權損益者,得不計入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範圍。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之範圍,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所載者為準。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實質營業收入之範圍,以營業收入加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數、淨投資損益項下之金融資產評價損失、金融負債評價損失、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兌換損失、處分投資損失、不動產投資損失、投資減損損失,扣除提存各種準備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收益為準。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為以佣金收入、代理費收入、手續費收入及保險公證費收入,扣除營業費用及非保險公證收入為準。
第一項之財務報表,並應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無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者,應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但外國機構在台分支機構不在此限。
受監理機構之財務報表,依法令得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以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之財務報表所載者為準;無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者,以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財務報表所載者為準。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項規定,於計算一百零一年起之保險機構監理年費時適用。一百年保險機構監理年費之計算,適用修正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