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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收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之範圍,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所載者為準。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實質營業收入之範圍,以營業收入加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數、淨投資損益項下之金融資產評價損失、金融負債評價損失、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兌換損失、處分投資損失、不動產投資損失、投資減損損失,扣除提存各種準備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收益為準。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為以佣金收入、代理費收入、手續費收入及保險公證費收入,扣除營業費用及非保險公證收入為準。
第一項之財務報表,並應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無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者,應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但外國機構在台分支機構不在此限。
受監理機構之財務報表,依法令得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以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之財務報表所載者為準;無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者,以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財務報表所載者為準。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項規定,於計算一百零一年起之保險機構監理年費時適用。一百年保險機構監理年費之計算,適用修正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