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EN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第三條第一項公司債以外幣計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券發行條件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
二、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方式辦理。
三、於發行後一週內函報中央銀行備查。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EN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公司債,應檢具申請書,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之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一項提出之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經限期補正者,主管機關自收到補正書件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