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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公司債,應檢具申請書,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之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一項提出之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經限期補正者,主管機關自收到補正書件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