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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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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EN
第 3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收受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申請時,應告知申請人如有本辦法前條適用情形,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審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報案件,得徵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對於該案件所為之相關決議或決定,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函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
EN
第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有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於結合前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前項規定於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情形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