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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工業銀行得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增設國內分行,其國內所有之分行不得超過十處。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
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