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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訂定之。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