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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海關應自受理申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資格認證;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經認證所具業別皆合格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由認證之海關報請財政部關務署發給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證書。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每三年應檢具前條規定文件,向海關申請校正,海關應同時辦理驗證。
符合第二十九條自我檢查並經海關抽查無訛或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於海關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免依前項辦理驗證。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檢具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供應鏈個別業者之文件,及下列基本文件向海關提出: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及聯絡人資料。
二、申請認證之自我評估表。
三、檢附足資證明債務償付能力之最近三年財務報表或最近三年無債信不良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除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者外,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向海關傳輸。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依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每年至少執行自我檢查一次,並將檢查結果送海關備查;海關得不定期抽查。
海關發現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不符安全驗證基準情事時,應通知該企業於三十日內完成改善。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無法在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時,得向海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間一次,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認證海關應報財政部關務署停止其資格:
一、依第十一條所檢具文件內容不實。
二、最近三年有重大違章紀錄。
三、營運及財務發生嚴重惡化。
四、逾期未繳清進口稅費。
五、未依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期限辦理校正。
六、未能依前二項所定期限完成改善。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依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停止者,於該等情事消滅時,由海關恢復其資格;其餘各款自停止日起一年內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得檢具足資證明已改善相關文件申請恢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