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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海關發現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不符安全驗證基準情事時,應通知該企業於三十日內完成改善。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無法在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時,得向海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間一次,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認證海關應報財政部關務署停止其資格:
一、依第十一條所檢具文件內容不實。
二、最近三年有重大違章紀錄。
三、營運及財務發生嚴重惡化。
四、逾期未繳清進口稅費。
五、未依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期限辦理校正。
六、未能依前二項所定期限完成改善。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依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停止者,於該等情事消滅時,由海關恢復其資格;其餘各款自停止日起一年內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得檢具足資證明已改善相關文件申請恢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