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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物流中心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三個月以下期間保稅貨物進儲:
一、物流中心登記事項變更,未依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由物流中心或與其訂定契約之運輸業辦理運送貨物。
三、未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負責露天處所存儲貨櫃(物)之安全與管理。
四、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列印報表或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之貨物,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存倉期限辦理出倉。
五、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盤存等相關事項。
六、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提供驗貨場地、辦公處所、必要之機具、人力及裝櫃明細表。
七、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運出辦理檢驗、測試、重整或簡單加工,未於同條第四項規定期限運回。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物流中心業者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或通關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貨物進儲、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 EN
物流中心之登記證每二年校正一次。
物流中心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海關辦理換證手續。
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減少、中心地址或面積變更應先經海關同意。
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應填具申請書表,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海關電腦紀錄有案,始得進儲。
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由保稅區運入者,應由物流中心與保稅區業者聯名填具相關申請書表,向原保稅區監管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進儲。
國內貨物由課稅區運入者,應由物流中心業者填具國內貨物進(出)單,並登錄電腦後進儲,或由物流中心與課稅區業者聯名填具出口報單,經完成通關後進儲。
物流中心與國際港口、機場間貨物之運送,應由物流中心或與其訂定契約之運輸業辦理,其涉及違章或私運,應由物流中心與運送人負共同責任,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
(刪除)
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除經海關公告定有存儲期限或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存儲期限為二年者外,其存儲期間不受限制。存儲逾二年之貨物,應於海關要求時列印報表供查核。
海關公告定有存儲期限之貨物,其屬海關核准自物流中心轉儲其他保稅區者,存儲期限應自最初進儲物流中心之日起算;其屬自保稅倉庫轉儲物流中心者,存儲期限自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之貨物,存儲期間辦理重整者,重整後貨物之存儲期限,以所含自課稅區進儲物流中心貨物最初進儲之日起算。
第二項貨物不在存儲期限內申報進口或退運出口者,自存儲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關稅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存儲貨物如經物流中心及貨物所有人聯名以書面向海關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物流中心每年至少應定期自行盤點乙次,其有盤虧者,應自行補報,經依法徵免稅捐後銷案;其有盤盈者,應補報申請書表,經海關核明後登錄帳冊管理。
物流中心之監管海關得派遣關員定期或不定期前往中心查核。
物流中心為海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與通關作業需要,應無償提供海關驗貨場地、辦公處所、必要之機具及人力。
物流中心貨物以整櫃存儲者,應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查核。
物流中心之貨物,需運往課稅區或保稅區辦理檢驗、測試、重整或簡單加工者,應經海關核准後登錄電腦帳冊。運回時,應登錄電腦銷案。
前項貨物應以非屬管制或限制進口物品為限,且其運回時,應仍能辨識其原狀。
受託加工之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須以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為限,且其生產製造項目應與受委託項目相符。對於該受託加工貨物應設置專區存儲,並設置帳卡隨時記錄保稅貨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
第一項貨物除檢驗、測試因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得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完成通關並登錄電腦銷案,免再運回物流中心者外,應於三個月內運回。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次,但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一項重整或簡單加工由加工廠所添加之原料,不得申請退稅,但得申請除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