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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物流中心之監管海關得派遣關員定期或不定期前往中心查核。
物流中心為海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與通關作業需要,應無償提供海關驗貨場地、辦公處所、必要之機具及人力。
物流中心貨物以整櫃存儲者,應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