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專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轄區國稅局得廢止其辦理專業訓練之核准:
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與申請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情節嚴重。
二、有事實足認領有第二十七條訓練證明之人員,其實際參與專業訓練之課程或時數,與核發之證明不符。
記帳士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