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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