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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使人誤信為菸、酒之標示、廣告或促銷,指以產品內、外包裝或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方式使用之文字、圖案,足致消費者誤信該產品為菸、酒者。
菸酒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 EN
非屬本法所稱菸、酒之製品,不得為菸、酒或使人誤信為菸、酒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 EN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網路、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於銷售酒品之營業處所室內展示酒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畫標示或說明其銷售之酒品者,如無擴及其他場所或樓層,且以進入室內者為對象,非屬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廣告或促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