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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 10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
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網路、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
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於銷售酒品之營業處所室內展示酒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畫標示或說
明其銷售之酒品者,如無擴及其他場所或樓層,且以進入室內者為對象,
非屬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廣告或促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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