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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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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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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償還中央政府未償債務本金。
二、償付前條所籌資金之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
第 5 條
本基金在不增加債務未償餘額前提下,以下列方式籌措資金供償還舊債或作舊債轉換為新債之用:
一、發行公債或向金融機構舉借。
二、向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
前項籌措資金所需之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由總預算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