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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得承購之坪型,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志願役現役士兵得承購之坪型,依前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二條所定之人員價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十二坪型住宅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國防部依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第二次價售作業,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民國 86 年 09 月 10 日 )
配售及價售住宅坪型,以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區分如下:
一、三十四坪型配售將官級原眷戶。
二、三十坪型配售校官級原眷戶。
三、二十八坪型配售尉官、士官級原眷戶。
四、二十六坪型價售違占建戶。
五、十二坪型依前四款對象,其屬鰥寡無依者申請配(價)售之。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
現任職於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且服役滿四年之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得依本辦法規定承購零星餘戶。
國防部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價售,以成本價格,由符合第二條所定之人員,於公告期間內提出承購申請,並定期審查以抽籤方式定之。
前項抽籤作業,依申請人服役年資、近四年考績、勳獎及領有軍眷身分證之眷口數等評比分項,依配分比例核算所獲績分,並檢討以價售餘宅戶數之一定比例,建立抽籤人員名冊。
零星餘戶承購作業應於抽籤期日二個月前完成公告。
第二條所定之人員申請承購零星餘戶,以同區同一坪型為登記承購單位,每人每次限登記一單位。
國防部辦理價售作業完成後,必要時得辦理第二次價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