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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防部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價售,以成本價格,由符合第二條所定之人員,於公告期間內提出承購申請,並定期審查以抽籤方式定之。
前項抽籤作業,依申請人服役年資、近四年考績、勳獎及領有軍眷身分證之眷口數等評比分項,依配分比例核算所獲績分,並檢討以價售餘宅戶數之一定比例,建立抽籤人員名冊。
零星餘戶承購作業應於抽籤期日二個月前完成公告。
第二條所定之人員申請承購零星餘戶,以同區同一坪型為登記承購單位,每人每次限登記一單位。
國防部辦理價售作業完成後,必要時得辦理第二次價售。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