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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三項,於戰場任命為軍官或士官者,依其原應服現役之役期轉服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現役。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軍官教育合格者服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
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
三、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
五、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教育,服預備軍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現役優秀士官,於戰場任命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合格者服之:
一、高級中學以上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
二、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
三、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
五、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士官教育,服預備士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現役優秀士兵,於戰場任命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