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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軍官教育合格者服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
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
三、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
五、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教育,服預備軍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現役優秀士官,於戰場任命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