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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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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30 條
補充兵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成績合格者,或役男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辦理停訓,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由國防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
前項補充兵軍事訓練鑑測成績不合格或因故無法完成訓練者,由施訓部隊之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退訓,並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併下一梯次補測或最近梯次徵集復訓。
補充兵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期間,如有除役之情形者,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如有免役、禁役之情形者,由施訓部隊之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退訓,並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
兵役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EN
第 20-1 條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稱為停止訓練: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為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學期始業時。
因前項第一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未逾三十日者,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止訓練之學生,於學期結束時,得受徵集。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
第 22 條
常備兵除役、免役、禁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除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後,發布除役令,並副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二、免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停役或停訓之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判定體位,已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填具免役報告書,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發給免役證明,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禁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司(軍)法機關判決通知或監所執行紀錄,填具禁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發給禁役證明書,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