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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 22 條
常備兵除役、免役、禁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除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
定後,發布除役令,並副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
部。
二、免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停役或停訓之國軍醫院診斷證明
書判定體位,已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填具免役報告書,層報國防部後
備指揮部核定,發給免役證明,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
三、禁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司(軍)法機關判決通知或監所執行紀錄
,填具禁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發給禁役證明書,
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