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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軍事單位以外之機構(以下簡稱部外單位),指下列機構:
一、總統府。
二、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單位。
三、其他非軍事機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軍官、士官得依需要調軍事單位以外之機關(構)任職。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任:
一、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期滿,任職未滿五年。
二、經考選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進修或實習期滿,任職未滿二年。
三、所具專長為軍中缺乏或屬管制專長列入年度管制需要。
四、軍官、士官於戰鬥戰備及參加重要演習或正服行特別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