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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軍官、士官得依需要調軍事單位以外之機關(構)任職。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任:
一、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期滿,任職未滿五年。
二、經考選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進修或實習期滿,任職未滿二年。
三、所具專長為軍中缺乏或屬管制專長列入年度管制需要。
四、軍官、士官於戰鬥戰備及參加重要演習或正服行特別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