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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軍官、士官晉任權責,規定如下:
一、將官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再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二:校官及尉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陳報國防部審定,再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三:士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之指揮官審定,再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
前二條及前項第二款所稱中央單位,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教育部及海洋委員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準用中央單位辦理。
前項所定國防部,不含各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部隊及學校。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 )
軍官、士官晉任員額分配,規定如下:
一、將官:由國防部統一檢討,將晉額換算候選人數分配各司令部。但為保持候選人員產生平衡,在分配候選人數時,得依中央單位之缺溢狀況適度規定,不得少於若干人。
二、校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分別檢討,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將晉額分配各人事權責單位。
三、尉官:以編制職缺為準,由各人事權責單位檢討辦理,不分配晉額。
四、士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就其晉任總額,按所屬各單位晉額之需求及編現狀況,依比率核算配賦之。
定期晉任之選拔建議,規定如下:
一、將官:由各司令部照分配之晉任候選人數,依陸海空軍將官晉任候選資績計算計分規定,辦理選拔建議,陳報國防部實施統一評選,並由各司令部分別就所屬軍官負責選拔之。
二、校官:由各人事權責單位,照分配之晉額,選出候晉人數,陳報下列單位,依陸海空軍校官晉任候選資績計算計分規定,辦理統一選拔:
(一)各司令部所屬軍官為各司令部。
(二)中央單位所屬軍官為國防部。
三、尉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以編制職缺及未來派職狀況,檢討辦理。
四、士官:由各人事權責單位,在其分配之晉額以內完成審查後,陳報單位主官核定。
五、各級軍官人事權責單位,應依本章各條之規定,將合於晉任候選人員,依據其資績,預為建立候選名簿,以為晉任選拔建議之基礎。
六、選拔建議人數,得照分配之晉額增列備額,將官為百分之二十,校官為百分之五,士官為百分之十。
七、上尉、中尉及上士、中士,不統一選拔,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編制狀況及合於晉任人員不定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