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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定期晉任之選拔建議,規定如下:
一、將官:由各司令部照分配之晉任候選人數,依陸海空軍將官晉任候選資績計算計分規定,辦理選拔建議,陳報國防部實施統一評選,並由各司令部分別就所屬軍官負責選拔之。
二、校官:由各人事權責單位,照分配之晉額,選出候晉人數,陳報下列單位,依陸海空軍校官晉任候選資績計算計分規定,辦理統一選拔:
(一)各司令部所屬軍官為各司令部。
(二)中央單位所屬軍官為國防部。
三、尉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以編制職缺及未來派職狀況,檢討辦理。
四、士官:由各人事權責單位,在其分配之晉額以內完成審查後,陳報單位主官核定。
五、各級軍官人事權責單位,應依本章各條之規定,將合於晉任候選人員,依據其資績,預為建立候選名簿,以為晉任選拔建議之基礎。
六、選拔建議人數,得照分配之晉額增列備額,將官為百分之二十,校官為百分之五,士官為百分之十。
七、上尉、中尉及上士、中士,不統一選拔,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編制狀況及合於晉任人員不定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