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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進修回任、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得選擇繼續於本院服務,不願繼續服務者,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國防部協助安置,辦理退伍(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不願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應由國防部於改制之日予以安置;無法安置者,依原適用之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伍,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
依前項規定發給慰助金之軍職人員,以少校階以上軍官,退除年資須滿二十年,且屆滿現役最大年齡或年限前七個月以上者為限。
原機關外調之軍職人員,退伍轉任本院聘雇人員或由國防部安置其他國軍單位者,不發給慰助金。
第一項人員於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月數之剩餘俸給總額之慰助金繳庫。
第一項及第四項所稱俸給總額係指退伍當月所支領之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不願隨同移轉本院之公務人員,自機關改制之日,依其原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其扣除離職月數之剩餘俸給總額之慰助金繳庫。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係指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不願隨同移轉本院之各類聘雇人員,由國防部於改制之日予以安置;無法安置者,依原適用之相關勞動法令、管理規定或勞動契約辦理退休、資遣,分段計算合併給付,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
前項聘雇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其扣除離職月數之剩餘月之慰助金繳庫。
第一項所稱慰助金係指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本(功)薪及專業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