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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不願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應由國防部於改制之日予以安置;無法安置者,依原適用之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伍,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
依前項規定發給慰助金之軍職人員,以少校階以上軍官,退除年資須滿二十年,且屆滿現役最大年齡或年限前七個月以上者為限。
原機關外調之軍職人員,退伍轉任本院聘雇人員或由國防部安置其他國軍單位者,不發給慰助金。
第一項人員於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月數之剩餘俸給總額之慰助金繳庫。
第一項及第四項所稱俸給總額係指退伍當月所支領之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