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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
繕製錯誤及瑕疵之護照應列冊建檔,並依前條第一項之方式銷毀之。
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
本辦法有關銷毀護照之方式,以化為碎紙、燒毀或其他足以完全毀滅之方法為之。
已列冊建檔之檔案目錄,其保存年限為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