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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有關銷毀護照之方式,以化為碎紙、燒毀或其他足以完全毀滅之方法為之。
已列冊建檔之檔案目錄,其保存年限為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