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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財團法人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應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七、發現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
財團法人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內部治理與風險管控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財團法人應依前項之經營理念及政策,於誠信經營規範中訂定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包括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