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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
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第三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三與第二目之一獎勵項目之申請、審查原則及方式,依所屬專案計畫辦理,其餘獎勵項目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終身貢獻獎、原住民族語言傳承獎之原住民族語言家庭、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原住民族語老師:由個人自薦或由機關、學校或團體推薦(附件一、二)。
二、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推動族語團體:由法人或團體自薦(附件三)。
三、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推動族語公務人員:由機關或學校推薦(附件一)。
四、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推動族語機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自薦(附件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獎勵項目之程序、期間、獎勵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
本辦法獎勵項目、名額及獎金如下:
一、終身貢獻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二、原住民族語言傳承獎:
(一)原住民族語言家庭三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原住民族語言幼兒三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三)原住民族語言保母三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三、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
(一)個人獎:
1.原住民族語言教保員一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原住民族語言師徒制傳習師一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3.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4.原住民族語老師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5.推動族語公務人員三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團體獎:
1.原住民族語言推動組織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2.推動族語機關二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3.推動族語團體三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