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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鋼製容器個別認可之批次認定、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定如下:
一、批次認定:以同一材料於相同日期製造,具相同形狀、規格、外徑、厚度並經同時熱處理之容器,每三百只為一批;不足三百只者,以三百只計。
二、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定如下,並應循序進行:
(一)廠內耐壓試驗:
1.申請人申請個別認可時,應備置機組進行試驗。
2.每批抽取容器十只,於製造廠內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進行耐壓試驗;申請批數達二批以上時,第一批抽取容器十只,其餘各批各抽取二只進行耐壓試驗,均應通過試驗。
(二)抽取容器二只,依下列規定試驗:
1.規格及構造檢查:依第八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2.外觀檢查:依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三)經前目試驗後,應抽取一只容器依 5 至 8 規定實施非機械性能試驗後,進行 1 至 4 之機械性能試驗;另抽取一只容器實施 9之水壓爆破試驗及判定:
1.母材抗拉強度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四款及第九條第四款規定。
2.彎曲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五款及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3.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六款及第九條第六款規定。
4.放射線照相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八款及第九條第八款規定。
5.耐壓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九款及第九條第九款規定。
6.氣密試驗:安裝容器閥後,應符合第八條第十款及第九條第十款規定。
7.容器實測淨重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一款及第九條第十一款規定。
8.內容積水重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二款及第九條第十二款規定。
9.水壓爆破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三款及第九條第十三款規定。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
鋼製容器型式認可之試驗項目及方式,規定如下: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
(一)形狀及尺寸測試:以目視、量具對瓶身、護圈或護蓋、鋼裙及液相管等進行測試。
(二)摔落測試:將容器自高一公尺處摔落。
二、材質檢查:以材質分析儀對瓶身進行測試分析。
三、外觀檢查:容器於除鏽或去除其他雜物後,以目視或量具檢查。
四、母材抗拉強度試驗:
(一)沿著瓶身縱向處,依 CNS2112 金屬材料試驗片裁取五號試片(如圖九)直截試片一只,予以展平,不得以搥打方式為之。試片取樣位置如圖十、圖十一。但沿著瓶身縱向處取樣有困難者,得沿周向或在端板之中心取樣。
(二)依 ISO689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五、彎曲試驗:
(一)依圖十、圖十一位置於瓶身取樣,形狀如圖十二,依 ISO7438 實施彎曲試驗。
(二)彎軸直徑(Dp)與試片厚度(a) 之比值(n) 不應超過表六之數值。
六、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一)依圖十、圖十一位置於瓶身取樣,在常溫下展成平片,不得以搥打方式為之。試片收縮截面寬度應為二十五毫米,長度應為沿焊道邊緣二側延伸各十五毫米(如圖十三);超過試片中間部分之寬度可逐漸增加。
(二)依 ISO689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七、壓力循環(疲勞)試驗:
(一)應於一般環境下使用非腐蝕性液體,反覆進行壓力循環試驗。
(二)循環壓力上限應達三十 bar,循環壓力最小值不得超過循環壓力上限百分之十。
(三)循環壓力之頻率不得超過零點二五赫茲,每分鐘十五次循環。
(四)外層表面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五十度。
八、放射線照相試驗:取一支容器,依圖十四、圖十五之縱向接頭與周向接頭交叉部位,依 ISO17636 對焊道進行照相。
九、耐壓試驗:
(一)試驗前容器應處於常溫常壓狀態,試驗設備使用之壓力指示計,其最小刻度應為其最高指示數值之百分之一以下。
(二)依表七之耐壓試驗壓力對容器進行膨脹試驗,使容器完全膨脹,並加壓保持至少三十秒;確認無異常膨脹後,查看壓力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除去壓力後,再視留存在容器內之永久膨脹量,並以永久膨脹量除以全膨脹量得出容器之永久膨脹率。
(三)採水槽式試驗者,所用膨脹指示計精密度應在百分之一範圍以內,採同位式水位計試驗者,最小刻度為零點一毫升;採非水槽式耐壓試驗之永久膨脹量△V依下列公式求得:
P
△V=(A-B)-〔(A-B)+V〕───βt
1.033
V :容器之內容積(毫升)
P :耐壓試驗壓力(kgf/cm2)
A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毫升),即量筒內之水位下降量。
B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內所壓進之水量(毫升),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水量(毫升)。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攝氏 t 度之壓縮係數。(如表八)
十、氣密試驗:應全部施以氣密試驗,規定如下:
(一)以氣密試驗設備進行測試;設備之壓力指示計最小刻度,應為最高指示數值之百分之一以下。
(二)容器內部洗淨並完全乾燥,並加壓填充空氣或氮氣(試驗壓力如表七)後,將容器浸入水中或於熔接縫塗敷脂皂液。
十一、容器實測淨重試驗:於歸零磅秤量秤空瓶重量。
十二、內容積水重試驗:空瓶加水灌滿與閥基座平,於歸零磅秤量秤重量,扣除容器實重,求得內容積水重。
十三、水壓爆破試驗:於確定系統內無空氣後,在一般環境下進行試驗;以每秒不超過五 bar 之速率將液壓增加,至容器破損。
鋼製容器型式認可試驗結果之判定,規定如下: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
(一)形狀及尺度測試:應與書面審查文件相符。但下列項目,得容許誤差值:
1.護圈開口寬度、護圈徑、瓶身外徑、護圈高度及鋼裙外徑之距離:誤差值正負五毫米。量測值並應符合第三條之尺寸規定。
2.鋼板厚度:引用日本產業規格(JIS)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或其他國際相關規範之選用材質、鋼捲厚度、長度等各標準誤差。
3.護圈及鋼裙厚度容許誤差範圍分別為正零點五毫米及負零點二毫米。
(二)摔落測試:容器摔落後,其護圈、護蓋應可有效保護閥及其他零件,並避免液化石油氣因撞擊而洩漏。
二、材質檢查:分析結果應與書面審查文件相符。
三、外觀檢查:
(一)容器及其配件無縫隙、鱗疊、腐蝕、裂紋、傷痕、皺紋、過熔低陷等損害性瑕疵。
(二)容器內部無熔渣、油污或其他任何雜質。
(三)鋼印資料應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且無凹陷、重複刻印或模糊不清等情形。
(四)應符合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塗裝,並標示內容物名稱。
(五)於容器熔接縫二側板邊任何一點測得之高低差度,不得超過板厚之百分之二十五,熔接縫應覆蓋過二側板面,熔接縫形狀應為平面型或凸面型,不得為凹面型或低於板面。
(六)容器直立時,中心偏斜不得超過三度。
(七)護圈及鋼裙與端板之接合處:容器規格未達五十公斤者,應為全周四分之三以上;為五十公斤者,應為全周五分之二以上,並分三處熔接,其中護圈應有二處大小一致之排水空隙,且相互對稱。
(八)焊道與母材之熔接部位需平滑,無疊層、咬邊或熔接突變;焊道表面及與焊道鄰近之母材表面應無裂紋、刮痕或氣孔;焊道表面應均勻無凹坑;焊道高度不能超過焊道寬度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母材抗拉強度試驗:製造容器使用之材料不低於材料標準值,於製造完成後其試驗所得降伏強度、抗拉強度不得低於容器製造廠提供之保證值,伸長率不得低於表九所列之值。
五、彎曲試驗:試片沿壓頭軸心被折彎成一百八十度(如圖十六、圖十七)時,其表面不得存在裂紋。
六、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製造容器使用之材料不低於材料標準值,製造完成後其試驗所得抗拉強度不得低於容器製造廠提供之保證值,且與斷裂發生在試片中間部位二截面間之具體位置無關。
七、壓力循環(疲勞)試驗:應可進行一萬二千次加壓循環試驗,其壓力須達到三十 bar。
八、放射線照相試驗,應符合 ISO5817 規定,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裂紋、未焊滿、未焊透或未融合。
(二)在十二 a 之熔接長度內,任何焊渣或任何一排成組的圓形夾渣之長度超過六毫米。
(三)任何量測超過 a/3 毫米之氣孔。
(四)任何超過 a/4 毫米且距離任一其他氣孔在二十五毫米以下。
(五)在一百毫米長度範圍內,氣孔合計面積(平方毫米)超過二 a。
九、耐壓試驗:
(一)施以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並保持至少三十秒,無洩漏或異常現象。
(二)經膨脹試驗結果,容器之永久膨脹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十、氣密試驗:測試至少一分鐘,無滲漏現象。
十一、容器實測淨重試驗:空瓶重量與容器護圈打刻之淨重相較,誤差值應於正負百分之一範圍內。
十二、內容積水重試驗:內容積水重與書面資料相較,規格十公斤以上容器之誤差值為設計值正負百分之二,規格未達十公斤容器之誤差值為設計值正負百分之五,且均不得低於 V=G×C 之值。
十三、水壓爆破試驗:
(一)爆裂壓力值應不小於設計壓力值 Pc 之二點二五倍,且不低於五十bar 。
(二)容器破裂時,其體積膨脹量與原內容積之比值應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二十;如容器之承壓體長度(包含閥基座)小於外徑者,其體積膨脹量與原內容積之比值應大於或等於百分之十七。
(三)破裂類型:
1.破裂不得起始於焊道,且不得產生任何碎片。
2.破裂口不得存在明顯脆性痕跡。
3.不得在破裂部位中發現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