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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鋼製容器型式認可試驗結果之判定,規定如下: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
(一)形狀及尺度測試:應與書面審查文件相符。但下列項目,得容許誤差值:
1.護圈開口寬度、護圈徑、瓶身外徑、護圈高度及鋼裙外徑之距離:誤差值正負五毫米。量測值並應符合第三條之尺寸規定。
2.鋼板厚度:引用日本產業規格(JIS)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或其他國際相關規範之選用材質、鋼捲厚度、長度等各標準誤差。
3.護圈及鋼裙厚度容許誤差範圍分別為正零點五毫米及負零點二毫米。
(二)摔落測試:容器摔落後,其護圈、護蓋應可有效保護閥及其他零件,並避免液化石油氣因撞擊而洩漏。
二、材質檢查:分析結果應與書面審查文件相符。
三、外觀檢查:
(一)容器及其配件無縫隙、鱗疊、腐蝕、裂紋、傷痕、皺紋、過熔低陷等損害性瑕疵。
(二)容器內部無熔渣、油污或其他任何雜質。
(三)鋼印資料應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且無凹陷、重複刻印或模糊不清等情形。
(四)應符合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塗裝,並標示內容物名稱。
(五)於容器熔接縫二側板邊任何一點測得之高低差度,不得超過板厚之百分之二十五,熔接縫應覆蓋過二側板面,熔接縫形狀應為平面型或凸面型,不得為凹面型或低於板面。
(六)容器直立時,中心偏斜不得超過三度。
(七)護圈及鋼裙與端板之接合處:容器規格未達五十公斤者,應為全周四分之三以上;為五十公斤者,應為全周五分之二以上,並分三處熔接,其中護圈應有二處大小一致之排水空隙,且相互對稱。
(八)焊道與母材之熔接部位需平滑,無疊層、咬邊或熔接突變;焊道表面及與焊道鄰近之母材表面應無裂紋、刮痕或氣孔;焊道表面應均勻無凹坑;焊道高度不能超過焊道寬度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母材抗拉強度試驗:製造容器使用之材料不低於材料標準值,於製造完成後其試驗所得降伏強度、抗拉強度不得低於容器製造廠提供之保證值,伸長率不得低於表九所列之值。
五、彎曲試驗:試片沿壓頭軸心被折彎成一百八十度(如圖十六、圖十七)時,其表面不得存在裂紋。
六、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製造容器使用之材料不低於材料標準值,製造完成後其試驗所得抗拉強度不得低於容器製造廠提供之保證值,且與斷裂發生在試片中間部位二截面間之具體位置無關。
七、壓力循環(疲勞)試驗:應可進行一萬二千次加壓循環試驗,其壓力須達到三十 bar。
八、放射線照相試驗,應符合 ISO5817 規定,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裂紋、未焊滿、未焊透或未融合。
(二)在十二 a 之熔接長度內,任何焊渣或任何一排成組的圓形夾渣之長度超過六毫米。
(三)任何量測超過 a/3 毫米之氣孔。
(四)任何超過 a/4 毫米且距離任一其他氣孔在二十五毫米以下。
(五)在一百毫米長度範圍內,氣孔合計面積(平方毫米)超過二 a。
九、耐壓試驗:
(一)施以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並保持至少三十秒,無洩漏或異常現象。
(二)經膨脹試驗結果,容器之永久膨脹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十、氣密試驗:測試至少一分鐘,無滲漏現象。
十一、容器實測淨重試驗:空瓶重量與容器護圈打刻之淨重相較,誤差值應於正負百分之一範圍內。
十二、內容積水重試驗:內容積水重與書面資料相較,規格十公斤以上容器之誤差值為設計值正負百分之二,規格未達十公斤容器之誤差值為設計值正負百分之五,且均不得低於 V=G×C 之值。
十三、水壓爆破試驗:
(一)爆裂壓力值應不小於設計壓力值 Pc 之二點二五倍,且不低於五十bar 。
(二)容器破裂時,其體積膨脹量與原內容積之比值應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二十;如容器之承壓體長度(包含閥基座)小於外徑者,其體積膨脹量與原內容積之比值應大於或等於百分之十七。
(三)破裂類型:
1.破裂不得起始於焊道,且不得產生任何碎片。
2.破裂口不得存在明顯脆性痕跡。
3.不得在破裂部位中發現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