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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本標準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