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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應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檢具已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後,予以許可並發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前項所定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第一項所定意外責任保險應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持續有效,不得任意終止;意外責任保險期間屆滿時,檢修機構應予續保。
經書面審查、實地審查不合格或未檢具已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並退回證書費。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章程及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登記財產總額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名冊及講習或訓練證明文件。
五、檢修設備及器具清冊。
六、業務執行規範:包括檢修機構組織架構、內部人員管理、檢修客體管理、防止不實檢修及其他檢修相關業務執行規範。
七、檢修作業手冊:包括檢修作業流程、製作檢修報告書及改善計畫書等事項。
八、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