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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章程及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登記財產總額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名冊及講習或訓練證明文件。
五、檢修設備及器具清冊。
六、業務執行規範:包括檢修機構組織架構、內部人員管理、檢修客體管理、防止不實檢修及其他檢修相關業務執行規範。
七、檢修作業手冊:包括檢修作業流程、製作檢修報告書及改善計畫書等事項。
八、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