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前條申請之審查程序,準用第六條規定,並得勘查檢修申報場所。
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應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
經書面審查或實地審查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檢修機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為三年:
一、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情節輕微、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依業務執行規範或檢修作業手冊執行檢修業務。
三、符合第十八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檢修機構申請延展合格證書有效期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合格證書正本。
三、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文件。
四、責任保險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薪資扣繳憑證、薪資資料、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離職人員,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