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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檢修機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為三年:
一、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情節輕微、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依業務執行規範或檢修作業手冊執行檢修業務。
三、符合第十八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檢修機構申請延展合格證書有效期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合格證書正本。
三、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文件。
四、責任保險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薪資扣繳憑證、薪資資料、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離職人員,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