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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少輔會為執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事項,應配置專職少年輔導員、專職或兼職之督導人員,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少輔會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作功能,得遴聘下列人員為少年輔導志願服務者,協助從事前條第八款之預防工作及業務:
一、具備輔導或前項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
二、大專校院前項專業相關科系學生。
三、當地熱心公益人士。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整合所屬社政、教育、衛政、戶政、警政、民政、勞政、財政、毒品危害防制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並統合金融管理、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之少年開案輔導。
二、召集聯繫會議,督導及協調前款少年輔導事項。
三、編製年度工作報告。
四、向少年法院提出處理之請求。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辦理之事項。

少輔會得採取或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相關之調查及訪視。
二、危機介入;必要時轉介權責機關依法提供安置服務。
三、社會與心理評估、諮商、身心治療及其他處置。
四、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社會福利、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法律服務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五、依法提供少年及其家庭必要之社會福利、保護、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法律諮詢等服務。
六、少年有身心特殊需求者,提供或轉介特殊教育及身心障礙服務。
七、案件之轉銜與追蹤及管理。
八、規劃及執行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之預防。
九、其他有關輔導及服務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