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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少輔會得採取或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相關之調查及訪視。
二、危機介入;必要時轉介權責機關依法提供安置服務。
三、社會與心理評估、諮商、身心治療及其他處置。
四、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社會福利、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法律服務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五、依法提供少年及其家庭必要之社會福利、保護、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法律諮詢等服務。
六、少年有身心特殊需求者,提供或轉介特殊教育及身心障礙服務。
七、案件之轉銜與追蹤及管理。
八、規劃及執行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之預防。
九、其他有關輔導及服務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