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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
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