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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人民或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加入義工資訊系統後,得上傳疑似變異點相關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於接獲疑似變異點相關資訊,經確認變異點後,依第六條規定程序辦理。
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變異點後,應透過通報系統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
鄉(鎮、市、區)公所收到通報後,應於一定期限內至現地檢查,並於通報系統上傳照片及違規與否初步判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查核鄉(鎮、市、區)公所上傳內容完整性,並將處理結果上傳通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