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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
前條所稱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指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總容量與該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比值。
前項所定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計算方式如附件。
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
各類用途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
│ 建築物種類 │ 建築物類別 │ 標準值 │
├───────┼─────────┼────────────┤
│瞬間可能湧入大│醫院(掛號結帳區、│一點五。 │
│量人潮之建築物│候診室)、百貨商場│ │
│ │、展覽館等 │ │
├───────┼─────────┼────────────┤
│空調中斷將引起│特殊病房、電子廠房│主機一臺或二臺時為二點零│
│重大損失之特殊│、無塵室、電腦網路│;主機三臺至五臺時為一點│
│建物 │中控室或設備機房、│七;主機六臺至八臺時為一│
│ │防災中心、緊急救難│點五;主機九臺以上時為一│
│ │中心、交通車站、特│點三五。 │
│ │殊實驗室(全外氣空│ │
│ │調)等 │ │
├───────┼─────────┼────────────┤
│非屬前二種類之│辦公建築、旅館等 │一點三五。 │
│建築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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